汽车废旧电池不得随意处理
2019年11月21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该如何回收利用、减少危害性,我省拟给出指导意见,从生产者责任、梯次利用、信息化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
近日,省工信厅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完备的动力蓄电池监管回收网络,确保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有效地进入正规回收渠道;打造一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项目,探索建立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交易平台,形成较为成熟的循环利用产业链发展模式,动力蓄电池使用、贮运、回收、拆解、利用等环节规范有序。
《指导意见》提出,相关企业应构建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溯源管理规定,建立溯源信息核查及监管机制,建立未履行溯源管理责任的惩罚制度。

《指导意见》就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提出,在我省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便于移交、收集、贮存和运输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销售服务网络,通过自建或协议合作方式,在主要客户分布区域设置维保网点,负责所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维修、更换及回收。
在维保网点更换电池时,应严格按照“换一收一”的方式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回收,并及时交由符合要求的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后续处理,不得私下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新能源汽车报废时,车主应将其送至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梯次利用企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按照国家编码标准进行重新编码与加贴标识。对不能梯次利用或梯次利用之后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须规范移交至具备资质的再生利用企业进行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并且,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照电池类型及危害特性实行分级管理。维保回收网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动力蓄电池运输企业、梯次利用企业等应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集、标识、贮存、包装和运输,防止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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