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3年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2022年02月17日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动监管更加公平有效。《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已于近日公布,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2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有关情况,一起来看!
问:如何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
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
对信用风险高的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做到“无处不在”。
通过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做到有效监管、公正监管,为守法诚信企业打造良好宽松的经营环境,让违法失信企业处处受限,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问:如何保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科学性、精准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在涉企信息归集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目前公示系统归集了全量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报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同时还进一步归集整理了投诉举报、互联网舆情、对外投资等动态信用信息,为做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指标体系构建方面:市场监管总局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方法,制定完成了第一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包含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对外投资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5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81个三级指标,初步实现了对全量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
·在信息化系统建设方面: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发建设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制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技术方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规范》等技术文档,明确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技术框架、基础功能、数据接口规范等事项,为各地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的自动分类提供了信息化技术支撑。
问:如何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一方面,强化对企业主要风险点的监测预警
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比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情形,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企业风险隐患并依法处置,推动监管关口前移。
另一方面,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的综合研判处置
通过综合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整体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研判,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专项检查等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哪些运用场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目的不是对企业分类,是在于运用分类结果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场景越丰富,监管的便利性就越高,企业的获得感也就越强。
一是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
通过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检查方式,可以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是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
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实现各专业领域监管效能的普遍提升。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
三是与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相结合
近年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它们正处在发展初期,可能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它们留出发展的空间,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食品安全领域如何推进企业风险分类管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在食品安全领域,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建立了四级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将食品企业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四档,并据此确定检查的频次、内容、方式。比如:对于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连续2次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一律上调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下一步,将进一步推动食品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的有效衔接,对监督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的信息,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在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使失信者、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付出沉重的信誉代价、商业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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